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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5刑更1044号

冯吉财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危险驾驶
当事人
冯吉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5刑更1044号 罪犯冯吉财,男,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宽刑初字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吉财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拘役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拘役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2017年5月19日经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5刑更449号裁定减刑五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冯吉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冯吉财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吉财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拘役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桂清

审判员  高元娥

审判员  张丽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邹金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