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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3执2005号之一

张俊杰、王生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俊杰;王生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3执20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俊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生涛,男,汉族。张俊杰诉王生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83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王生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俊杰47000元;

二、被告王生涛应按照本金47000元支付利息,从2017年7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因王生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俊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于2018年7月3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人名单风险告知书、申请书副本、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经调查,被执行人王生涛户口已注销,无法进行网络查控与采取限高、失信等网络查控措施,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3.于2018年12月18日前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国际玉城支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于2018年12月18日通过社旗县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短信终本约谈,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表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仍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一直没有回复,综上,本案将根据最高法院的终本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厉永军

审判员  李圣洁

审判员  郑景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禹娇龙新密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合议时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合议地点: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参加人:

审判长厉永军

审判员李圣洁、郑景福记录人:禹娇龙经评议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短信终本约谈,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表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仍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一直没有回复,综上,本案将根据最高法院的终本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郑景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李圣洁: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厉永军:同意以上意见。合议庭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合议庭成员签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