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821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蒋玉凤,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18日,住甘肃省泾川县。 被执行人王宏杰,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15日,住甘肃省泾川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蒋玉凤与被执行人王宏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宏杰未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宏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新
审判员 焦海燕
审判员 徐振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