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2民终393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冰,男,汉族,1979年8月1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冯勇,女,汉族,1966年8月23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上诉人李冰因与被上诉人冯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8)豫0222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冰于2018年12月20日申请撤回对冯勇的起诉及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冰撤回起诉及上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8)豫0222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冰撤回起诉。
三、准许李冰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00元,由李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00元,由李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荟
审判员 李新广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霁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