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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2民终3930号

李冰、冯勇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李冰;冯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2民终393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冰,男,汉族,1979年8月1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冯勇,女,汉族,1966年8月23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上诉人李冰因与被上诉人冯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8)豫0222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冰于2018年12月20日申请撤回对冯勇的起诉及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冰撤回起诉及上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8)豫0222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冰撤回起诉。

三、准许李冰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00元,由李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00元,由李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荟

审判员 李新广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霁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