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03民初3362号
原告:孙登辉,男,汉族,1980年3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步勋,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才生,男,汉族,1979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叶光辉,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
被告:李志军,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登辉诉被告李才生、叶光辉、李志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孙登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登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登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孙登辉承担。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樊 宇
人民陪审员 何方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 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