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521执112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
负责人:任洪增,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云英,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赵继青,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王学强,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范英坛,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武首申,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崔风芝,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常家存,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闫玉风,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杨彦秋,女,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常绍祥,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申请执行李云英、赵继青、王学强、范英坛、武首申、崔风芝、常家存、闫玉风、杨彦秋、常绍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521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分别于2018年6月27日、11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云英、赵继青、王学强、范英坛、武首申、崔风芝、常家存、闫玉风、杨彦秋、常绍祥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及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8月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及不动产登记信息,12月11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1521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8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学山
审判员 王爱华
审判员 李武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燕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