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783执28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体育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4412E。
法定代表人:张奕朝,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万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新区汇丰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5595803768。
法定代表人:游万太,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万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783民初17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在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林业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福建万峰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建瓯市放生池片区改造项目C2-1#地块、建瓯市放生池片区改造项目C2-2#地块、建瓯市放生池片区改造项目A-1#地块,已为其他债务设置抵押担保,且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6)闽07民初167号案件首先查封,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案待其处置变现后依法参与分配。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18年12月1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将被执行人福建万峰投资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2018年12月15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国兴
审判员 陆文涛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