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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执3738号之一

泉州嘉泰物流有限公司、德达(福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泉州嘉泰物流有限公司;德达(福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执3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嘉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大江盛世C区6号楼2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665088342J。 法定代表人杜小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美霞,泉州闽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德达(福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金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62267413D。 法定代表人林雅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8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德达(福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德达(福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泉州嘉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款人民币470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56元、执行费人民币6956元,但被执行人德达(福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启动查控程序,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2018年12月15日通过全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德达(福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德达(福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存款,尚不足以缴纳本案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闽C×××××(丰田牌)的汽车一部,因查无该车行踪线索,暂无法实施扣押、拍卖;暂查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于2018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德达(福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18年6月25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德达(福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于2018年11月25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德达(福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因查无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函请南安市公安局,请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至今未能查获。 4、于2018年12月15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上述执行措施、结果告知。 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81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燕能

代理

审判员  尤松松

代理

审判员  吕晓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颖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