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2302执918号
申请执行人:王月新,男,汉族,1980年5月5日生,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金穗小区。
被执行人:杨春蕾,女,汉族,1983年11月4日生,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康城雅居。
被执行人:卢艳新,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生,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康城雅居。 申请执行人王月新与被执行人杨春蕾、卢艳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302民初1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22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各类银行虽有少量存款,但不足额。经查询车辆管理部门,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即“新A610**雪佛兰轿车、新A80S**东风雪铁龙轿车”,本院已对该两辆车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措施。经多方查找,因无法确定上述车辆确切下落及目前实际车况,故暂无法启动对其予以评估、拍卖变现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经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显示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实地调查了解申请执行人所提供被执行人住所的邻居,反映该被执行人已不在阜康市康城雅居14-1-101室实际居住,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对此调查结果亦予以认可。除此之外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8)新2302执9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翟光辉
代理
审判员 哈山江
代理
审判员 古丽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云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