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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刑更6648号

富国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9-01-09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富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刑更6648号 罪犯富国华,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萧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富国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连同前罪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以(2016)闽01刑更11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7年8月29日以(2017)闽01刑更38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富国华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3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富国华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富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富国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1月0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琼

审判员  李红

审判员  薛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