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81执4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锐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宋塘路第七片区林氏教育基金楼。 法定代表人夏庆生。 被执行人刘年生,男,1973年12月08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本院于2018年09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福建省华锐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年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年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锐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款项32472元及相应的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年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刘年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年生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8年10月17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0月15日)、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且已经通过手机短信和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公开本案执行信息。同时,本院依法向银行、房地产、车辆、证券等协执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年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刘年生尚有款项32472元及利息未支付。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刘年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且已经通过手机短信和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公开本案执行信息,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耿聪
审判员 鄞志练
审判员 林木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龚晓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