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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执1827号

重庆英腾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奇湖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0-10-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重庆英腾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奇湖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5执182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英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民新村七、八社,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4577985967Y。

法定代表人:谢海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奇湖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288号9-4,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7062896113X。

法定代表人:谭远智,执行董事。申请人重庆英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奇湖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仲裁委员会(2016)渝仲裁字第79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重庆英腾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5186元、资金占用费、律师费2000元及仲裁费5656元,本院依法受理,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寄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重庆奇湖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万象城支行346130100100193487账户6125.61元,收取执行费50元后向申请人支付6075.61元。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渔船、工商、船舶等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后,通知被执行人到本院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财产,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实现债权6075.61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5执18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洁

审 判 员  宋 仆

代理

审判员  栗宏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牛芳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