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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14执7227号

吴连江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
当事人
吴连江;贾会荣;吴某;吴某;叶某;安亚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14执7227号

申请执行人:吴连江,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申请执行人:贾会荣,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申请执行人:叶某,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申请执行人:吴某1,女,200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法定代理人:叶某,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申请执行人:吴某2,女,201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法定代理人:叶某,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被执行人:安亚军,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叶万根,男,住河北省深州市。吴连江、贾会荣、吴某1、吴某2、叶某与安亚军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661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吴连江、贾会荣、吴某1、吴某2、叶某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49.92966万元。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安亚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安亚军名下有银行账户,但余额极少,我院已予以冻结;其名下无车辆、房产、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吴连江、贾会荣、吴某1、吴某2、叶某申请执行的49.92966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49.9296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亚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安亚军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安亚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郝丙坤

审判员 薛恩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文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