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桂0821执1020号

彭宗辉、山东省微山县宏泰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
当事人
彭宗辉;黄汉旭;微山县宏泰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桂0821执1020号 黄汉旭、彭宗辉、山东省微山县宏泰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黄汉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彭宗辉、山东省微山县宏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宗辉、山东省微山县宏泰运输有限公司已自动将赔偿款汇入平南县人民法院的账户。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确定的法律义务,应终结对本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彭宗辉、山东省微山县宏泰运输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