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502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雪红,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余某某,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30日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某某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陕0502执恢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萌
审判员 程学民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