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803执恢146号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
被执行人:鲁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扣留被执行人鲁某某在榆林市横山区人民医院的全部工资收入,至扣足案款止。因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陕0803执恢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兴旺
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
审判员 白天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