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722执649号
申请执行人:王献明,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
被执行人:韦湘业,男,194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 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执行王献明申请韦湘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浦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韦湘业应支付申请人王献明案款144000.0元,承担执行费206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44000元及利息,被执行韦湘业定于2018年12月20日前支付60000元,2019年1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王献明,申请执行人则放弃剩余部分的本金和利息,案件执行费2060元,由被执行人韦湘业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722执64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德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