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执1967号
申请执行人:张善胜,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青岛科尼特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张家西城东村。组织机构代码:76671574-7。
法定代表人:于基绪,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善胜与被执行人青岛科尼特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2民初10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是:5517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青岛科尼特重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并并采取了网络查控、传统查控、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本案已受偿0元,尚未执行55177.00元,由于已穷尽现行所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兰恭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