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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22执恢376号

肖永强、重庆乐美投资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0-11-23
所属地区
贵州省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永强;重庆乐美投资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重庆乐美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22执恢376号

申请执行人:肖永强,男,汉族,1969年4月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重庆乐美投资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溱溪南路德利大厦。

负责人:代小平,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乐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上游三村**。

法定代表人:代小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汝勤与重庆乐美投资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重庆乐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黔032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即被执行人重庆乐美投资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重庆乐美投资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2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查”,未发现其名下有车辆、存款、房产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公司已经被吊销。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乐美投资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重庆乐美投资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小平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在终本约谈过程中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汤建敏

书记员荣秋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