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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3434民初635号

李文科、四川永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8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文科;四川永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3434民初635号

原告:李文科,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现住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四川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永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叶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服装城大道**iv>

法定代表人:陈中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浏,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禄,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文科诉被告四川永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李文科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文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800元,由原告李文科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陈 功

审 判 员  姚 静

人民陪审员  朱德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