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3434民初635号
原告:李文科,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现住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四川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永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叶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服装城大道**iv>
法定代表人:陈中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浏,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禄,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文科诉被告四川永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李文科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文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800元,由原告李文科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陈 功
审 判 员 姚 静
人民陪审员 朱德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