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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1执5152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饶柯、程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饶柯;程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执51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负责人周晓霞,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迪,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祎,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饶柯,男,195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程翔,女,195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饶柯、程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

一、被告饶柯、程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4123.59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7年3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58880.25元,自2017年3月9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的约定计算)。

二、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饶柯、程翔抵押的常熟市方塔街45号2095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48元,由被告饶柯、程翔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在2018年11月30日前履行本金及利息191688.75元及诉讼费2248元。其余款项双方在2019年3月31日前另行协商。协议达成后,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2018)苏0581执5152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宇

审判员 葛晓春

审判员 徐 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立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