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11民初7020号原告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孙溪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广福,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崔龙哲,男,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原告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崔龙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大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