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502执1319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大道城投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勇军,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六安金宇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开发区佛子岭路以北、经二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丽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红军,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王广成,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张勇士,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徐廷康,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黄士云,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张志群,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六安金宇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张红军、王广成、张勇士、徐廷康、黄士云、张志群、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六安金宇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房产及土地,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1502执13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马从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 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