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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1124执27号

孙兴民与李野、冯昌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兴民;李野;冯昌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1124执27号

申请执行人:孙兴民,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野,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冯昌红,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兴民与被执行人李野、冯昌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野、冯昌红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增辉

审判员  周伟海

审判员  蒋保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玉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