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1124执27号
申请执行人:孙兴民,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野,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冯昌红,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兴民与被执行人李野、冯昌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野、冯昌红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增辉
审判员 周伟海
审判员 蒋保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玉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