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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2执1554号

张杰、王玉忠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张杰;王玉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2执1554号

申请执行人:张杰,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王玉忠,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关于张杰申请执行王玉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豫0192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玉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玉忠向张杰偿还19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7元,缴纳申请执行费187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提取属于被执行人王玉忠所有的,与执行标的1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7元,申请执行费187元等额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明杰

书记员海明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