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2执1554号
申请执行人:张杰,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王玉忠,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关于张杰申请执行王玉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豫0192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玉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玉忠向张杰偿还19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7元,缴纳申请执行费187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提取属于被执行人王玉忠所有的,与执行标的1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7元,申请执行费187元等额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明杰
书记员海明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