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812执3110号

袁苑与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袁苑;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812执3110号

申请执行人:袁苑,女,汉族,1982年4月21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执行人: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香格里拉国际花园**。

法定代表人:施惠聪,职务经理。袁苑与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802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润迪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袁苑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工资3554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润迪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香格里拉国际花园调查,被执行人公司已长期不在该处办公,现实际住所地不明。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5、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尚未实现债权为3615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向东

审判员  王琍琍

审判员  刘卫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