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802执恢292号申请执行人李和坪,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1日,陕西省佳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长虹,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26日,陕西省佳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关于李和坪与李长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55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长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长虹向李和坪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90元、申请执行费458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18年5月2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长虹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了被执行人尤波名下银行存款700元左右,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李长虹名下有一辆陕K×××**力帆牌汽车,无查封价值。被执行人李长虹名下有一套房产,因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暂无法处置抵押物。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3.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了解得知,被执行人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李长虹的下落。4.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李长虹高消费。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长虹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俊山
审判员 高仲荣
审判员 刘庆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凯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