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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3执176号之一

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宝鸡市东宝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市东宝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3执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园市民中心****,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37273368833。

法定代表人:赵小林,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宝鸡市东宝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住所地:眉县首善镇三道巷南段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0569332999。

法定代表人:朱海强,任公司总经理。本案申请执行标8096496元及利息。执行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陕03执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正平

审判员刘长舂

审判员 孙   永   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翔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8年12月15日10:10:32地点:执行二庭211室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刘正平

审判员刘长春孙永涛案件主办人:袁保利

书记员:刘翔评议: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宝鸡市东宝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案立案时间:2018年10月25日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依据:(2017)陕0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陕03执176号记录如下:袁保利:本案申请执行标8096496元及利息。执行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本金8096496元、利息50万元,总计8596496元。

二、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现金100万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从2019年起每季度最后一月的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现金30万元,直至2024年最后一次付款时将余款及利息一次性支付完毕,双方再无债权债务关系,本案执行终结。

三、本案执行费6788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四、如被执行人不能按上述协议履行,恢复原判决执行。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了首付款100万元,并履行执行费67882元。本案可依照和解长期履行的规定,终结本案执行。刘正平:本案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终结(2018)陕03执176号案件的执行。孙永涛:我同意主办人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终结(2018)陕03执176号案件的执行。刘长春:被执行人已开始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属于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终结(2018)陕03执176号案件的执行。决议:终结(2018)陕03执176号案件的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