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1102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成洁,女,汉族,1987年5月8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代理人王建红,系甘肃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尚鹏举,男,汉族,1986年6月22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申请执行人成洁与被执行人尚鹏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甘1102民初37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洁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尚鹏举尚欠标的款50000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洁于被执行人尚鹏举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成洁与被执行人尚鹏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煜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