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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8财保194号

武汉烽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七维航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武汉烽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七维航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8财保194号

申请人:武汉烽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江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北京七维航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永捷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祁伟。申请人武汉烽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七维航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为794765.8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武汉烽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烽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申请人北京七维航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七十九万四千七百六十五元八角六分的财产。案件申请费四千四百九十四元,由武汉烽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静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