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内0721民初4145号
原告:阿荣旗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荣旗河西新区规划三路南侧、海诺燃气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艳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向前,内蒙古振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庆龙,男,成年,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阿荣旗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孔庆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阿荣旗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荣旗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荣旗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何立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秀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