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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26民初2435号之一

白吉超与朱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吉超;朱长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26民初2435号之一

原告:白吉超,男,回族,1985年9月1日生,住平原县城区吉祥胡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芝永,平原君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朱长海,男,汉族,1965年5月27日生,住德州市临邑县南街新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洋,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白吉超与被告朱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朱长海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白吉超撤回对朱长海的起诉。

审判员  肖金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