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26民初2435号之一
原告:白吉超,男,回族,1985年9月1日生,住平原县城区吉祥胡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芝永,平原君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朱长海,男,汉族,1965年5月27日生,住德州市临邑县南街新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洋,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白吉超与被告朱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朱长海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白吉超撤回对朱长海的起诉。
审判员 肖金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