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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22执恢405号

余晖、吴承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0-10-27
所属地区
贵州省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晖;吴承兰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22执恢405号

申请执行人:余晖,男,1978年12月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吴承兰,女,1963年5月生,汉族,广西省北海市人,住北海市海城区。 关于执行申请人余晖与被执行人吴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黔0322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吴承兰应在继承李小波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执行中本院未查询到李小波有遗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6)黔0322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荣秋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