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22执恢405号
申请执行人:余晖,男,1978年12月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吴承兰,女,1963年5月生,汉族,广西省北海市人,住北海市海城区。 关于执行申请人余晖与被执行人吴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黔0322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吴承兰应在继承李小波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执行中本院未查询到李小波有遗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6)黔0322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荣秋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