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724民督95号
申请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亚鹏,男,现年46周岁,现任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华杰,男,该信用联社职员。
被
申请人:贾海红,男,汉族,1970年9月7日生,现住昔阳县。
申请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应驳回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孔令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