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405民初1363号
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金地环球港项目商业楼937S,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2986124P(1-1)。
法定代表人:江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继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梁静,女,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07日立案。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明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