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303执10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晓霞,女性,汉族,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金台区。 委托代理人杨晨飞,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胡茂盛,男性,汉族,1966年08月03日出生,住渭滨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郭晓霞与被执行人胡茂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303民初2678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茂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晓霞于2018年0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陕CHMX**轿车一辆,但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查无房产,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余额,无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信息,经过本院与其委托代理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同时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303执10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海生
审判员 侯虎勤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段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