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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2执保1589号

张飞与李晓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19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2执保1589号申请保全人:张飞,男,199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贾峪镇鹿村。被保全人:李晓光,男,1989年7月11日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890711003X汉族,住荥阳市政法小区南院**楼。本院在执行张飞与李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需对被保全人李晓光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李晓光的财产在价值5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志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