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602执1243号
申请执行人:代兴平,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执行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城工业区(港口区招商局内)。
法定代表人:覃建兴。
被执行人: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天马大厦东侧怡景花园********房。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天捷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地王国际div>
法定代表人:武建建。 代兴平申请执行广西南宁天捷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桂0602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代兴平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4323.71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和解到位金额200000元。经依法在网络查控系统和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天捷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理财产品、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天捷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天捷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其已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4323.7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译超
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
人民陪审员 陈肖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彭建军
书 记 员 韦昀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