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06民初5752号之一
原告:胡振响,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杜堂好,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百官街道江东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志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振响诉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振响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胡振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1元,由胡振响负担。
审 判 员 赵玲玲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夏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