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4执6144号 申请执行人邓云根 被执行人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4民初651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 冻结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0××××2961的存款人民币36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相隆 AUT)O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阿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