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82民初7710号
原告:刘某,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康某,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计434元。
审判员 朱浩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