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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082民初7710号

刘某与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某;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82民初7710号

原告:刘某,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康某,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计434元。

审判员  朱浩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