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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223民初5448号

李瑞志与河南名展家具有限公司、文彦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9-01-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瑞志;河南名展家具有限公司;文彦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223民初5448号

原告:李瑞志,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河南名展家具有限公司住址:尉氏县大桥乡席苏村

法定代表人:周瑾瑾

被告:文彦杰,男,汉族,1982年12月17日生,住尉氏县,原告李瑞志诉被告河南名展家具有限公司、文彦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在河南名展家具有限公司务工期间,被告河南名展家具有限公司一直不予结算原告工资,请求判令被告河南名展家具有限公司、文彦杰支付原告工资款468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被告河南名展家具有限公司并非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瑞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