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223民初5448号
原告:李瑞志,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河南名展家具有限公司住址:尉氏县大桥乡席苏村
法定代表人:周瑾瑾
被告:文彦杰,男,汉族,1982年12月17日生,住尉氏县,原告李瑞志诉被告河南名展家具有限公司、文彦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在河南名展家具有限公司务工期间,被告河南名展家具有限公司一直不予结算原告工资,请求判令被告河南名展家具有限公司、文彦杰支付原告工资款468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被告河南名展家具有限公司并非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瑞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