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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523民督23-1号

27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诉被申请人张晓毅支付令一案一审支付令

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陕西省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张晓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8)陕0523民督23-1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

负责人:雷耀锋,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正社,男,汉族,住所大荔县。

被

申请人:张晓毅,男,汉族,住所大荔县。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称,2010年8月9日,被申请人张晓毅向申请人申请办理了卡号为XXX的信用卡,截止2018年12月12日,逾期9期,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现要求被申请人张晓毅给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截止2018年11月20日积欠本金6815.13元、利息2286.50元,利息以实际结清时为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张晓毅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截止2018年11月20日积欠本金6815.13元、利息2286.5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张晓毅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