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803执1255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陕0803民初7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由被执行人高某某于2018年6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某某责任公司所欠购买家具款人民币14140元;如果上述款项被执行人高某某不能按期偿还,由被执行人高某某按照所欠款14140元,月利率20‰计,利息从2017年10月24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所偿还款项按照先利后本原则抵充。案件受理费7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12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6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高某某偿还申请人本息17700元,于当日偿还5000元,剩余12700元从2018年11月起每月偿还2000元至案款还完止;案件受理费77元、执行费11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如未按协议履行仍按原判决执行(先利后本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8)陕0803执1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先南
审判员 段亚华
审判员 侯 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永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