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592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博森服装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鑫苑中央花园****楼**附**。法定代表人林龙海,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信千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楼****法定代表人朱红伟。河南博森服装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信千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豫0191民初144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河南信千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河南博森服装经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400元,违约金1440元及迟延利息。判决生效后,河南信千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博森服装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2、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2018年10月22日、2018年12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18年8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下达到庭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4、2018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5、2018年12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6、2018年12月15日,本院告知了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综上,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告知了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意见后,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人河南博森服装经营有限公司未实现的货款14400元,违约金1440元及迟延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91民初14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范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康绿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