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821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景亮,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12日,住甘肃省泾川县,农民。 被执行人陈文博,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20日,甘肃省泾川县人,住该县。 被执行人蒋文清,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8日,甘肃省泾川县人,住该县。系陈文博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景亮与被执行人陈文博、蒋文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陈文博、蒋文清未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陈文博、蒋文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新
审判员 焦海燕
审判员 徐振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