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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6财保655号

北京亿隆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国福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19-01-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北京亿隆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国福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6财保655号

申请人:北京亿隆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18703776K),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楼**3030。

法定代表人:许贵林,总经理。

被

申请人:北京市国福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447379371),,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村东

法定代表人:闫格柱,经理。北京亿隆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国福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亿隆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市国福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亿隆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国福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北京亿隆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英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