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81民初4869号
原告:陶信良,男,194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余飞飞,男,199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西路**(公元国际大厦)**903、908、910、909部分室。
负责人:李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洋,该公司员工。
原告陶信良与被告余飞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陶信良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信良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信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成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美菊
书记员包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