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15民初8252号
申请人: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雄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
被
申请人:湖北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广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坤、王长法及第三人武汉浩瀚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银行孝感槐荫支行的存款213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17)鄂0115)财保167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12月21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北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银行孝感槐荫支行的存款213万元,冻结到期日期为2018年12月20日。现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续冻。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的续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银行孝感槐荫支行的存款213万元,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郑保民
审判员 熊群英
审判员 黄姣桂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梅慧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