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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91财保317号

洛阳中安蓝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爱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5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中安蓝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91财保317号

申请人:洛阳中安蓝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龙鳞路**黄委会信息中心洛阳通信处。

法定代表人:闫飞,董事长。

被

申请人:崔爱,女,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申请人洛阳中安蓝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崔爱因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崔爱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查封申请人洛阳中安蓝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健康路22号院2幢102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瑞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玲玲 关注公众号“”